对于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主体对其施加义务,意味着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限制了其某些权利。
合法是行政相对人负担协力义务的重要前提和应有之义。正如《传染病防治法》的起草说明所指出的,传染病威胁的对象是整个社会,因而防治传染病也应当是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
事实上,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据、数据、资料的协力义务,正是行政相对人协力义务最为常见的类型,这正符合了行政相对人协力义务的设立目的。2.行政相对人对协力义务的拒绝权行政相对人履行协力义务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行政相对人能否拒绝履行协力义务。但是,总体而言,目前行政相对人协力义务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不系统、不细致、法律责任欠缺等诸多问题。反之,在协力行政中,若公权力主体、行政相对人增进合作将显著节省行政成本。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协力义务是为达致特定行政目的,行政相对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34)行政相对人协力义务兼具权利和义务属性,既是权利亦是义务。近日,全国至少有10地发出通告:没有接种疫苗的,将影响出行、孩子暂缓上学、停发工资。如果能够在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增设一级法院,可以较好解决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的两难困境,更多施展司法改革的其他设想。
与现有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不同,大区分院属于一个完整法院,构成一个独立审级。相应地,最高法院只审理重大、普遍的法律适用问题。大区分院不掌握人事、财政、军事大权,不会改变当前治理格局和行政区划,不会形成叠床架屋的臃肿机构。但是,它涉及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涉及我国单一制国家下分级管理的治理模式,涉及宪法修改,现实难度很大。
如今还有动议,在联邦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增设一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法〔2023〕154号)。
[10]有人建议,部分民事案件实行三审终审,以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11]有人建议,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最高法院只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三、设立大区分院的合理性增设大区分院不是应付再审申请的权宜之计,而是保障司法裁判公正性、终局性的创新之举,是科学配置法院层级、数量和职能的关键之制,是因应大国治理实际需要的长远之道。[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增设大区分院,就是增加一层过滤,让最高法院更好发挥政策指导和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跨区划法院一定程度上可以打破诉讼主客场和地方政府干预,有利于促进案件公正审理。相反,设立大区分院能够更好维护法律统一和国家统合,从根本上优化法院设置和审级职能定位。[14]当代社会中,民商事案件多样复杂,行政诉讼更是新生事物,纠纷类型是过去无法比拟的,数以千万的纠纷数量是过去不可想象的,数以万计的向最高司法机构申请再审也是传统体制难以应对的。
纠纷解决固然需要多元渠道,但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必须承担起解决纠纷的主要任务和终局责任。例如,有人建议,把更多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提到中级法院,以解决行政诉讼审理难。
与前面两种方案相比,设立巡回法庭也具有只动上面、不动下面的优点。(三)法院层级不足是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卡口目前改革试点中上提不宜、下放不行的困境,症结在于我国法院层级不足,改革空间比较局限。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但如果两者相加,法院层级都会达到五级乃至六级。范丽思:《省级统管后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再造》,载《人民司法》2021年第22期。但到顶端,呈喇叭口急剧收缩,对33个高级法院裁判的监督职责一下子集中到最高法院。这大大超出了最高法院的负担能力,也偏离了最高法院的应有职能。[16]现在看来,他们的想法是值得重视和深思的。
现有的主要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四级法院体系,已经不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纠纷的增长趋势和超大型单一制国家的治理需求,需做结构性改革。以下4类案件下放到区县法院:(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即使拿法国作比较,我国的人口和疆域相当于20个法国,高级法院之上只有一个法院(最高法院),也是偏少的。[6]这可能增加当事人对法院能否公正审理的疑虑,也增加基层法院的审理压力和廉政风险。
按照该通知,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目前,主要是改造利用转制后的铁路法院,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层面实行。
摘要: 面对数以万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正在进行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遭遇上提不宜、下放不行的两难困境。最高法院的法官被淹没在常规、琐细的案件中,本身是宝贵法治人才资源的浪费。虽然宪法中没有大区分院的规定,但宪法授权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肖峋等:《我给这部法律打90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肖峋访谈》,载何海波编:《行政法治奠基时:1989年〈行政诉讼法〉史料荟萃》,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480页。
巡回法庭的设立强化了最高法院的监督力度,在超越司法地方化、改革审判方式等多个方面作出了重大探索。派出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也符合学理和惯例。
(二)设立大区分院符合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设立大区分院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民主集中制,有利于更好维护法治统一、贯彻权利保障,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当时的大区建制本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特殊情况下的过渡措施。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并非越多越好,这一点外国也有经验教训。只有涉及重大、普遍的法律适用问题,才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法官主要从最高法院和高级、中级法院法官中选调,需要增加的干部职数不多。当代社会的纠纷数量前所未有,法院层级不必因循拘泥。(一)适应社会纠纷快速增长的趋势纠纷数量的增长是现代国家的普遍现象,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基本趋势。大区分院的裁判原则上是终局裁判,不能对之申请再审。
由于诉讼主客场、地方政府不当影响等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地方法院的公信力偏低,当事人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比例较高,纠纷不易在一审、二审阶段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体制几经调整,形成了四级二审格局,这个格局目前面临调整优化。
多种司法改革方案都遇到四级法院体系这个卡口。但是,让法院再审自己的案件,其公信力毕竟不足,公正性令人担忧,不但弱化了再审制度的功能,还造成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改革的疑虑。
实践中,地方法院广泛开展协调和解或者诉前调解,寻求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法治国家的要义不在于纠纷少,而在于纠纷能够依法、公正、及时终结。